搜尋結果:楊竣吉

共找到 1 筆結果(第 1-1 筆)

豐簡
豐原簡易庭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吉 楊鈞皓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54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竣吉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鈞皓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竣吉、楊鈞皓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被告2人就本案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查被告楊竣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 、2月,嗣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12年6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 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 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 實及應加重其刑之情。本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衡酌被告楊竣吉前案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且罪質 相同,未能記取前案執行教訓,素行非佳,則被告楊竣吉再 為本案竊盜犯行,應可認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 顯然薄弱,認為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除拘役外, 按刑法第68條規定就拘役加減者,僅加減最高刑度),爰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 所需,僅為一己私欲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之財產權恣意擅 加侵害,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及法律秩序之尊重,且危害社 會治安,殊值非難;然念被告2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及考量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參酌被告楊 竣吉之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被告楊鈞皓前 無犯罪前科紀錄;兼衡被告2人所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9、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共同竊取之 腳踏車1輛,固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然經員警查扣後, 已由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領據(保管)單在卷足憑(見偵 卷第71頁),應認被告已合法發還其犯罪所得,而不再繼續 保有或管領,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件:

2025-01-20

FYEM-114-豐簡-18-202501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