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啟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江啟豪於民國112年02
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
起至民國119年0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2日止累計133,357元正未
給付,其中129,218元為本金;3,858元為利息;281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34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218元 江啟豪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0348-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