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8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秀真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債 務 人 陳喜英 住○○市○○區○○路00巷00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喜英所有之薪資債權,經本院
核發扣押命令後,據第三人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
人之薪資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59號執
行命令扣押。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SCDV-113-司執-62830-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