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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江竑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5,83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8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15,83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4

SLDV-114-司票-994-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江竑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 一期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計收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9

TCDV-114-司促-906-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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