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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保全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沈云薰(原名:沈秀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裁定(113年度消債全字第96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之保單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為實 現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權利,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 全處分;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 請調解者,如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 解之聲請。前項情形,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於調解不成立之 日起20日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依原聲請程序續行之,並 仍自原聲請時,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3款、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保 全處分具有從屬性,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事件繫屬於法院前 ,債務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司法院98年第1期 民事業務研究會第9號法律問題研審參照)。另消債條例第1 51 條第1項所定之調解,係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之前置程序, 非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一部。債務人如依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 1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解,除消債條例有特別規定外(如管 轄、聲請費等),其程序進行及調解效力,應直接適用民事 訴訟法調解程序之規定。故利害關係人於該調解程序自不得 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法院作成保全處分(司法院民事廳 101 年第2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號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 小組意見參照)。 三、查,保全處分具有從屬性,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事件繫屬於 法院前或於調解程序中,債務人不得聲請保全處分,已如前 述。聲請人於113年10月17日聲請保全處分時,本院並無聲 請更生或清算之案件繫屬中,有索引卡查詢資料可稽,而其 固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經本院1 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39號受理,並於113年12月24日調解不 成立,惟亦未以言詞或具狀聲請更生或清算,是其聲請保全 處分自無清算或更生事件可從屬,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 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2024-12-30

KSDV-113-消債全-97-20241230-1

消債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云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定 有 明文。次按保全處分為更生聲請事件之一部,由更生聲 請事 件管轄法院專屬管轄,如債務人應向受理更生事件之A 法院聲請保全處分,卻誤向未受理更生事件之B法院為之, 基於保全處分之從屬性,須先審查其專屬管轄權之有無,如 無管 轄權,自應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司法院98年第1期 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0號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再關於更生或 清算 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消債條例第15條、 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惟聲請 人陳明其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有保全處分聲請狀、戶 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佐。聲請人亦 陳明其所提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現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繫屬中,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應由專屬聲請人住所地 之法院即受理上開清算事件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2024-10-24

TPDV-113-消債全-96-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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