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46號
原 告 許馥安
上列原告請求消費爭議事件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沐橙國際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
臺幣(下同)139,868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
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9日止之利息,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TYEV-114-桃補-246-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