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則宇
代 理 人 戴美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鄭雅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
108號裁定自民國112 年12月6日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上
開裁定一份附卷可參。又債務人現任職於○○○○○○○○○○,確有
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乙紙在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修正後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新
台幣(下同)11,14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
償金額為802,080 元,清償成數為59.53% (若以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本金總額計算,清償成數為63.82%),經本院
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無其他
財產,此有債務人之110年、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參本院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108 號卷第
49頁至第54頁)。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總額802,08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
致過低。
㈡、次查,債務人甫任職於○○○○○○○○○○,每月薪資為31,000元,
此有本院查詢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乙紙附卷足
憑,堪認屬實。再債務人每月原可受領4,049 元之低收入身
心障礙補助,惟此項補助僅請領至114 年6 月止,是債務人
每月平均收入仍以31,000元計算之。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為17,
076元,包括伙食費、交通費、扶養費、醫療及其他雜支,
已屬節儉,而債務人既已提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得扣除支
出後餘額之80.00%列入還款【計算式:802,080 ÷(31,000×
72- 17,076×72)≒0.800057】,則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
觀之,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
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
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
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
用既屬合理,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達應用以
清償債務之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
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㈣、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主張債務人還款成
數偏低而為反對之理由。惟查,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
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
,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
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
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
方案之唯一標準。是債務人所提上開6 年清償802,080 元之
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SCDV-112-司執消債更-127-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