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雲青
洪文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廖雲青前就讀逢甲大
學時,邀同債務人洪文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13,05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
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廖雲
青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
臺幣61,22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洪文月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37930-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