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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游何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522元,及自民國11 4年1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何勝於112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8,522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38,522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38,5 22元自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ILDV-114-司促-698-20250214-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游何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72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8

ILDV-114-司促-595-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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