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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03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 務 人 游念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 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 條屬強制規定。經查, 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1,657元,債務人積欠6期 (即期付款2,722元×6=16,332元)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又 債務人自第17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12年8月25日未依約付款 ,則於末期第22期即期付款日113年1月25日遲付之價額仍未 達全部價金5分之1,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12年8月25日將債 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自民國112年8月 25日起計收遲延利息,洵屬無據。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 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5

CTDV-113-司促-13803-2024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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