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安杰
債 務 人 游一峰即游濰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31082-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