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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50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游苡倩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其中之新臺幣參 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18,750元,到期日為民國 114年1月2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 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321,750元未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票-2750-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苡倩 劉安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捌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游苡倩前就讀弘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安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62,046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游苡倩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59,38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 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劉安祺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688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7018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024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2590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2723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1925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 14040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88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7018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024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590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2723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1925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14040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129-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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