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9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松川 (原名童鉦凱)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2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童松川與告訴人溫佩琪曾為男女朋友關
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渠等因故發生爭執,童松川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4月23日3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徒手攻擊
溫佩琪左胸口2下,致溫佩琪受有左胸鈍挫傷之傷害。因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屬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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