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明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0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2月1日死亡乙情,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928號
被 告 潘明寬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明寬前因公共危險、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下稱高雄地院)分別以108年度交簡字第734號判處有期徒
刑6月確定,以110年度簡字第672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
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於112年3月18日12時,在高雄市大寮區鳳林路、光明路附
近某檳榔攤飲用保力達藥酒,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
同日16時45分許,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
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6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
段000○00號,因騎乘在人行道上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7時11
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
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一 被告潘明寬於警詢、偵詢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酒後騎乘上開機車上路之事實。 二 酒精濃度測試單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張。 佐證被告酒後騎乘機車,經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之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27毫克之事實。 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1、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高雄地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高雄地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已執行完畢,再犯本件酒駕犯行之事實。 2、第7次酒駕遭查獲之事實。
二、核被告潘明寬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
駕車罪嫌。又被告前曾犯如事實欄所載之罪,此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及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廖 春 源
KSDM-114-審交易緝-1-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