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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小
板橋簡易庭

返還課程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65號 原 告 王克寧 被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暢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2025-02-21

PCEV-114-板小-465-20250221-1

板補
板橋簡易庭

返還課程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51號 原 告 王克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2024-12-25

PCEV-113-板補-51-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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