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32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蓉、王姿穎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麗蓉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65,2
48元及利息未清償。詎相對人黃麗蓉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
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
上183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王姿穎。
相對人黃麗蓉明知對聲請人尚有債務存在,仍將系爭不動產
移轉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王姿穎,已害及債權人債權之行使
,顯有意脫產以規避聲請人將來實施強制執行,聲請人為請
求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爰聲請
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聲請人係請求
塗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
。核其內容屬須由法院判決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
律關係之形成之訴,而調解乃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
步而成立之合意,與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意
思表示不同,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
方式代之。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核屬不能調解者,爰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TNEV-113-南司簡調-1326-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