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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08號 聲 請 人 廖新章 相 對 人 王瑋芬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附表「編號001、003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001、003 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7

TCDV-113-司票-4308-20250227-3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瑋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75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935元 王瑋芬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7%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30,583元 王瑋芬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71%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23,767元 王瑋芬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7%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18,255元 王瑋芬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3

HLDV-114-司促-220-20250213-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梅美 債 務 人 王瑋芬 顏浩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153元,及其 中89,331元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9

HLDV-113-司促-5837-20241029-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梅美 債 務 人 顏浩信 王瑋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2,640元,及 其中211,650元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4

HLDV-113-司促-5836-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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