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汪省豐
王育靜
林怡君
虞明芬
被 告 洪桂枝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金簡字第9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CHDM-114-簡附民-8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