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張瑜真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被 告 王資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PCDV-114-補-591-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