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王騰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陸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壹萬肆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
日息萬分之四點三利率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PCDV-114-司促-3646-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