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齊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零伍伍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齊烽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159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20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52公克),屬違
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1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08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該案
扣得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552公克),經
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31日草療
鑑字第1121000617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偵19159卷第145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
,而其包裝袋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
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堪認業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CHDM-113-單禁沒-222-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