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
辜柏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鋇党固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TPDV-114-司促-3784-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