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白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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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補
高雄簡易庭

給付保全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13號 原 告 仲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崑宇 原 告 京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崑宇 被 告 太子紐約五十七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白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0120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11月2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 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55,123元(含本金227,000元、起訴前已 發生之利息1,123.29元及違約金227,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2024-12-23

KSEV-113-雄補-3113-20241223-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修復漏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92號 原 告 張立 被 告 太子紐約57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白雲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 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房屋頂樓平台修復至不漏水 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6,8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等語。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第 ㈠項所列修繕漏水修復之預估費用加計第㈡項原告之損害賠償 為斷,依原告陳報第㈠項初估工程費用為131,000元,此有原 告提出之封神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附卷可稽,加計第㈡項因 漏水造成原告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失226,800元,請求總計 為357,8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7,8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2024-11-29

KSEV-113-雄補-259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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