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0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吳秀珍
白鴻文
一、債務人吳秀珍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柒拾柒萬玖仟捌佰零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參佰柒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貳拾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壹佰玖拾玖萬陸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吳秀珍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秀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白鴻文給付之。
債務人吳秀珍、白鴻文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PCDV-114-司促-7409-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