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4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金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3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盧金蒼於民國113年2月13日23時許,行
經高雄市大寮區後庄火車站出口旁,見告訴人江紋萱將白色
捷安特自行車1輛(價值約新臺幣1,000元)停放於該處且未
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
取之,得手後騎乘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
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4年1月18日死亡,
有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婷
KSDM-114-審易-424-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