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督促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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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東軒即楊裕閔 楊洲文 陳金苓即楊陳金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肆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東軒即楊裕閔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楊洲文、陳金苓即楊陳金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81,902元整,並 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 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東軒即楊裕閔自民國113年04月06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34,468元及如請求標 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 務人楊洲文、陳金苓即楊陳金鸞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775-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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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佳慧 李坤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佳慧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坤祥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 44,30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佳慧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64,91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坤祥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773-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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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柏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賴柏宏於民國112年04月10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0日起至 民國117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4日止累計164,444元正未給付, 其中158,817元為本金;4,92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8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817元 賴柏宏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859-2024103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莉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24 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45%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784-2024103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6號 債 權 人 東樺建築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海 債 務 人 健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卓寶珍 一、債務人健豐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玖 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 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 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 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 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 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 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 定即明。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寶珍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 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 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 補正釋明對債務人卓寶珍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債務人卓寶 珍僅為健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承攬工程合約 之當事人,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 說明,本件對債務人卓寶珍聲請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28526-20241030-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0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曾潁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705-2024103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14號 債 權 人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李貞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714-2024103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12號 債 權 人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郭樑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712-2024103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9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沙鹿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最 債 務 人 高永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零陸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690-2024103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翊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翊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6日止累計50,988元正 未給付,其中48,751元為消費款;1,737元為循環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3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6元 廖翊雍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525元 廖翊雍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38-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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