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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簡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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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93號 原 告 彭海忠 被 告 睿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 ,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睿碩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12 月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 資料明細表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 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2025-01-17

TCEV-114-中簡-93-20250117-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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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94號 原 告 彭海忠 被 告 睿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6,8 7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1,504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004元,茲依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0萬元) 1 利息 350萬元 112年10月4日 113年9月18日 (351/366) 6% 20萬1,393.44元 小計 20萬1,393.44元 項目2(請求金額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2年10月5日 113年9月18日 (350/366) 6% 8萬6,065.57元 小計 8萬6,065.57元 項目3(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2年10月5日 113年9月18日 (350/366) 6% 11萬4,754.1元 小計 11萬4,754.1元 項目4(請求金額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2年10月10日 113年9月18日 (345/366) 6% 8萬4,836.07元 小計 8萬4,836.07元 項目5(請求金額285萬元) 1 利息 285萬元 112年10月18日 113年9月18日 (337/366) 6% 15萬7,450.82元 小計 15萬7,450.82元 項目6(請求金額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2年10月20日 113年9月18日 (335/366) 6% 8萬2,377.05元 小計 8萬2,377.05元 合計 1,357萬6,877元

2024-11-28

TCEV-113-中補-3794-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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