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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小
橋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202號 原 告 李佩盈 被 告 石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貳仟零肆元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銀行帳戶交付他人可能遭他人用於犯 罪,仍於民國112年6月5日前某時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不詳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原告遭詐騙而於112年6月5日將新臺 幣合計(下同)62004元匯入上開帳戶而受有損害等事實, 有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可參,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辯,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主文所示日期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審理期間尚無訴訟費用產生。

2024-12-26

CDEV-113-橋小-1202-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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