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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石自成 相 對 人 陳麗珠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10,000元, 到期日民國114年2月1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5

TCDV-114-司票-1596-20250225-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石慶璽 石自成 陳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3,07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石慶璽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石 自成、陳麗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94,37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 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 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石慶璽自民國11 3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3,071元及 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 期未還,債務人石自成、陳麗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 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 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6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5元 石自成、石慶璽、陳麗珠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1508元 石自成、石慶璽、陳麗珠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8578元 石自成、石慶璽、陳麗珠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5元 石自成、石慶璽、陳麗珠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1508元 石自成、石慶璽、陳麗珠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8578元 石自成、石慶璽、陳麗珠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11

MLDV-113-司促-7655-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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