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石慶璽
石自成
陳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3,07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石慶璽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石
自成、陳麗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94,37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
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
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石慶璽自民國11
3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3,071元及
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
期未還,債務人石自成、陳麗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
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
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6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5元 石自成、石慶璽、陳麗珠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1508元 石自成、石慶璽、陳麗珠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8578元 石自成、石慶璽、陳麗珠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5元 石自成、石慶璽、陳麗珠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1508元 石自成、石慶璽、陳麗珠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8578元 石自成、石慶璽、陳麗珠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MLDV-113-司促-7655-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