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楊積美
法定代理人 楊森山
訴訟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參佰元。又原告之訴,有
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查原告
之管理委員任期為3年,依原告所提「臺北縣汐止市公所備查函
」之日期推估,楊森山擔任主任管理委員(即管理人)之任期早
已屆滿,本院乃曾於民國114年3月7日函命原告補正其法定代理
人之證明文件,然原告迄仍未補正,已使本院認本件有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楊森山仍擔任
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SLDV-114-補-214-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