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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簡補
臺南簡易庭

返還車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DAMASCO AIWARD SABUT(谷艾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鉦賢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查本件因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從 調解而移送訴訟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1500元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2025-02-20

TNEV-114-南簡補-84-20250220-1

南小
臺南簡易庭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74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原告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韡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狀繕本前已送 達於原告),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原訂114年2月 27日庭期。(本件係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886號調解事件因兩 造均未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移送訴訟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2025-01-14

TNEV-114-南小-74-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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