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DAMASCO AIWARD SABUT(谷艾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鉦賢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查本件因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從
調解而移送訴訟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1500元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TNEV-114-南簡補-84-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