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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聲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智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智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 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 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 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1頁至第53頁 、第63頁至第67頁、第72頁至第73頁、第85頁),堪認前開 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㈢、另扣得【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係被告 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 在卷(見警卷第5頁至第6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見警卷第7頁至第10頁),亦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 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 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一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塑膠製盒 4個(含警方蒐證扣得1個) 二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手機配件組(含掛鍊、非金屬製綁帶、貼紙) 2套(含警方蒐證扣得1套) 三 仿冒「哆啦A夢」商標塑保護套(線套) 11個 四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塑膠保護套 76個 五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手機配件組 7套 六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之手機配件組 1套 七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塑膠保護套 27個 八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手機配件組 2套 九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塑膠製盒 1個 十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商標手機配件組 3套 十一 現金(新臺幣) 2,000元

2025-01-20

KSDM-114-單聲沒-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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