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7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永成
債 務 人 簡福明
簡蔡麗華
簡玉津
簡天恩
一、債務人簡蔡麗華、簡玉津、簡天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沂水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簡福明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
玖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1276-20241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