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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紀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參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紀勇成於民國110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25日止累計385,366元正未給付,其中371,686元為本 金;12,88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1686元 紀勇成 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4-11-01

PCDV-113-司促-31247-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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