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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16號 聲 請 人 綺誠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綺琳 相 對 人 蕭竣文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示之提示日提示均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8月14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14日 0000000 002 112年9月13日 35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票-2816-20250317-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李黃順足 被 告 綺誠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綺琳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綺誠不動產仲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910元,應繳裁判費1 ,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2025-02-04

KSEV-114-雄補-236-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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