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LORES ARIEL ROQUE(羅查伊)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FLORES ARIEL ROQUE(羅查伊)之中文
姓名是否正確(據台端提出相對人FLORES ARIEL ROQUE之居
留證記載相對人中文姓名文羅奎伊,與聲請狀所載羅查伊,
兩者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CTDV-114-司票-179-20250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