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吳麗潔
代 理 人 陳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好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殷如
相 對 人 冶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341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付訴訟
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聲
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審查表、覆議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未見有何顯無理由之情事,是本件聲
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