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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翁啓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捌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2-27

TNDV-114-司促-3547-20250227-1

北他
臺北簡易庭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他字第40號 原 告 翁啟峰 訴訟代理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鍾輝榮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3年度北 訴字第17號),前經准予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583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又第二審訴訟繫屬中,得 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 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第2項準 用第420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 420條之1第2項規定,移付調解時,訴訟停止進行,調解成 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繼續進行。故其本質 仍為訴訟案件,不生聲請調解費問題。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 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 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 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 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審查意見參照 )。 二、查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北訴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 北救字第1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在 案。嗣上開訴訟經本院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5% ,餘由原告負擔。」,而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 第二審訴訟繫屬中經移付調解成立,並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 擔,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移調字第151號調解筆錄在 卷可稽,即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應繳納訴訟費用之該造當 事人負擔,無須對造當事人負擔,故本件訴訟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起訴之原告繳納。則依首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訴 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之當事人徵收。而查原告起訴時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38,301元,嗣擴張變更為2,048 ,585元,裁判費即為21,295元,依第一審判決所諭知由原告 負擔45%,是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583元 (=21,295元×45%),並依首揭說明,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2024-11-21

TPEV-113-北他-40-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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