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權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胖老爹炸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相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胖老爹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仁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琪間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05,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TCDV-112-重訴-221-20241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