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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小
橋頭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47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 告 胡怡萱即胡伯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於起訴時,設籍 在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之1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2024-12-30

CDEV-113-橋小-1472-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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