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鄭世鴻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書帆
被 告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翔
訴訟代理人 范俊松
劉順寬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8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