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NSARDHA YC FAM(中文姓名:范緣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SUNSARDHA YC FAM護照
號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A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SUNSARDHA YC
FAM護照號碼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核與判決
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開
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TPDM-113-審簡-1538-20250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