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瑞鴻(原名莊詠瑞)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瑞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瑞鴻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分
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5年10月、1年9月、4年2月
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PHM-114-聲保-246-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