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葉哲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8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
於112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詎料未依約繳
付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51,761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
戶查詢、催告函及電催紀錄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1
月2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嘉太 219-13 81.49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第ㄧ層 合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二層 第三層 第四層 積 號 號 單 計 積 位 001 293 嘉義縣○○市○○里○○00○00號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45.5 45.5 45.5 23.56 160.06 陽台、平台 6.24、7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CYDV-113-司拍-136-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