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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家棋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家棋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三、爰審酌被告知悉毒品成分會影響人之意識,降低駕駛人之專 注、判斷、操控及反應能力,竟仍於施用毒品且尿液所含毒 品濃度超標之狀態下,貿然駕車上路,顯然漠視自身及其他 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 施用毒品及駕駛車輛之種類、行駛之路段、時間長短,並考 量其素行(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 經濟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1包(含袋毛重0.4公克)為被告另案施用毒品之證物, 爰不於本案中聲請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黃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64號   被   告 葉家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家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29日23時許,在屏東縣內埔鄉某友人之住處內,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以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施用毒品部分,另聲請觀察 、勒戒)。其明知施用毒品後會降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注 意能力,易生肇事之風險等情,仍基於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於施用上開毒品後,於113年5月30日1時50 分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行經屏東縣○○鄉○○路000號前時因形跡可疑而為警攔查,並 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4公克),復經警於 同日2時40分許,依法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尿液內毒品濃度已逾行政院11 3年3月29日公告生效之標準,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家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所採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毒品案件 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0000000U1077 )、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屏東 縣檢驗中心113年6月27日檢驗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照片、現場 照片等等附卷可參,且有前揭物品扣案足憑。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葉家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施用 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4公克),除因鑑驗用罄之部 分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並諭知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 驗方式,包裝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請 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檢察官  蔡佰達                檢察官  黃筱真

2025-02-26

PTDM-114-交簡-123-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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