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志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志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志昌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84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TCHM-114-聲保-20-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