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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小
虎尾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4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郭書妤 被 告 董寀崴即董麗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50元,及其中新臺幣4,375元部分自 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2025-03-12

HUEV-114-虎小-40-20250312-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9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董寀崴即董麗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5,794元,及其中2 04,839元部分自民國10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4.7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5

ULDV-113-司促-7792-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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