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蔡人翰
蔡俊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6,56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人翰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案外人蔡俊修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借款本金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 211,488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
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6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
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
5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1.775,本案轉列催收款
項日為113年12月16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
應按年率百分之2.775固定計息。
㈣詎債務人蔡人翰自113年5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46,5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案外人蔡俊
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565元 蔡人翰、蔡俊修 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5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565元 蔡人翰、蔡俊修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3-司促-8137-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