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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8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劉弘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捌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PCDV-114-司促-7678-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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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瑜嫻 簡菘成 一、債務人簡菘成、簡瑜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 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瑜嫻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宏國德霖科技大 學邀同債務人簡菘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 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6 份,金額總計 301,92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簡瑜嫻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02,785 元未還,經聲 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2 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簡菘成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 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785元 簡菘成、簡瑜嫻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02,785元 簡菘成、簡瑜嫻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785元 簡菘成、簡瑜嫻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31

PCDV-114-司促-7977-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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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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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1號 債 權 人 曾偉軒即巴巴洗衣店 債 務 人 周峻毅 蔡佩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肆仟玖 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PCDV-114-司促-7951-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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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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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沁臨 吳家瑋 一、債務人吳沁臨、吳家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 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沁臨前就讀私立復興商工進修學校邀同債務 人吳家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 份,金額總 計 5,70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沁臨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5,70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 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吳家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 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 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06元 吳沁臨、吳家瑋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5,706元 吳沁臨、吳家瑋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06元 吳沁臨、吳家瑋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31

PCDV-114-司促-7983-2025033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奕辰 李玲琪 一、債務人李玲琪、周奕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 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奕辰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李玲琪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5 份,金額總計 260, 53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周奕辰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201,66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 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李玲琪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667元 李玲琪、周奕辰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01,667元 李玲琪、周奕辰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667元 李玲琪、周奕辰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31

PCDV-114-司促-7968-2025033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品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參仟捌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品瑋於民國112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1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4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24日止累計933,891元正未給付,其中921,495元為本 金;12,3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1495元 蘇品瑋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41%計算之利息

2025-03-31

PCDV-114-司促-8089-2025033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明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3月16日止累計97,354元正未給付,其中89,00 8元為消費款;7,741元為利息;6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 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008元 張明華 自民國114年03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31

PCDV-114-司促-8078-20250331-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佑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曜蒼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佑銓科技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光復分行 114年3月31日 300,000元 2666665 002 佑銓科技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光復分行 114年7月31日 300,000元 2666666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PCDV-114-司催-170-20250328-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崧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崧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累計102,928元正未給付,其中99,3 33元為消費款;2,365元為利息;1,2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2333元 王崧驊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7000元 王崧驊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PCDV-114-司促-8036-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梁淑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淑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0日止累計71,633元正未給 付,其中65,838元為消費款;4,59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5838元 梁淑筠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PCDV-114-司促-8043-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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