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瑜嫻
簡菘成
一、債務人簡菘成、簡瑜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
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瑜嫻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宏國德霖科技大
學邀同債務人簡菘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
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6
份,金額總計 301,92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簡瑜嫻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02,785 元未還,經聲
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2
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簡菘成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
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785元 簡菘成、簡瑜嫻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02,785元 簡菘成、簡瑜嫻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785元 簡菘成、簡瑜嫻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4-司促-7977-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