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蔡育篤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233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蔡育篤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刑(
想像競合犯非法製造子彈及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
處有期徒刑7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部分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諭知沒收之判決。上訴人不服
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審理後認為第一審判
決之刑之宣告,並無不當,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
之上訴。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本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係由何人所為?其是否
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能力?採用之鑑定方法係何種?經過如何
之測試過程而為判定?未據原判決載明。況該鑑定並非檢察
官或法院囑託作成,鑑定結果是否客觀正確?證據力即非無
疑。此攸關有罪量刑之基礎是否具備,與上訴人利益有重大
關係,原判決自有理由不備及證據調查未盡之違誤。
㈡上訴人自始坦承犯行,主動交付扣案證物,並積極配合調查
,足徵其確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僅因警方執法怠惰而未
查獲上游,以致無法獲得法律上之寬減。上訴人係向市面公
開販售模型槍具店購得模型槍及裝飾彈,其行為僅將輕易可
鬆脫之阻鐵打掉貫通槍管,另在彈殼填充火藥,製成改造手
槍及子彈各一,客觀上犯行輕微,與改造大量槍彈供販售相
比,實有情輕法重之處。另上訴人係對機械好奇,長時間研
究,上網學習,但試射後卡彈,2支模擬槍只弄1支,查扣之
物品僅1支模擬槍及1顆子彈具有殺傷力,可徵其係基於興趣
而為,不是要非法使用。原審未審酌上情,依刑法第59條酌
減其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四、惟按:
㈠上訴係對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因此,案件須先有下
級審之判決,始有上訴可言。且上訴範圍即受理上訴法院之
審判範圍;上訴人若已明示其上訴之範圍,法院即僅能在該
範圍內依法審理,逾此即非上訴法院所應審判。查上訴人提
起第二審上訴後,經原審審判長闡明、確認後,上訴人及辯
護人均明確表示僅就刑部分上訴(見原審卷第103頁)。亦
即第一審認定上訴人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子彈及非法持有
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罪事實部分(見第一審判決書第2、6
至7頁),不在上訴範圍,亦非原審所得審理,更未經原審
判決。上訴意旨㈠之指摘,係就未經原審裁判之事項而為爭
執,自非合法之上訴。
㈡刑法第59條之適用,必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適用
餘地;且適用與否,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
項,未依該規定減輕其刑,除有違法或濫用情事,不得執為
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經查,原判決就上訴人適用刑法第
59條之請求,認為無理由,已詳予說明,略以:上訴人本案
所犯之罪,本係基於製造、持有物品之危險考量而為特別立
法,自無徒以上訴人並未用於不法用途或無實質侵害他人之
法益,即謂其足堪同情;況槍彈為政府嚴禁之違禁物,上訴
人於本案行為時係智識正常之人,明知槍彈為管制物,仍執
意製造、持有,復持之試射確認有無殺傷力,且扣得製造本
案槍彈之工具、零件一應俱全,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又上
訴人並非將本案槍彈置於固定場所,而係隨身攜帶,對社會
治安及民眾人身安全之危險性相對較高,重大危害社會治安
,上訴人之犯罪情狀不具特殊原因或環境,在客觀上不足以
引起一般人同情而有情堪憫恕或特別可原諒之處(見原判決
第2至4頁)。亦即,原判決已就上訴人並非基於特殊之原因
、環境或背景肇致本案犯罪,致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
情,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予以說明。經
核於法並無不合,亦無濫用裁量職權之違法,自不能指為違
法。
五、依上說明,上訴意旨指陳各節,或屬未經原審裁判之事項;
或係就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見,再事爭執;均
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TPSM-114-台上-79-20250121-1